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97號
SCDV,112,補,1297,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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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萊富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71, 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扣除其已繳之裁判費5 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8,022元(計算式:28,522-500=2 8,022),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費用,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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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富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