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88號
SCDV,112,補,1288,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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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杰鷹科技商行

法定代理人 詹樂娜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被 告 陳家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凱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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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