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26號
SCDV,112,補,1226,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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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王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宜良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肆
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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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