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602號
原 告 曾美滿
謝文進
郭錦貴
謝幸芝
謝語晏
謝博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錦河
被 告 陳火生(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 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8日起訴請求將被告在新竹市○○段○○段0 0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塗銷,惟被告已於本件訴訟繫屬 前之51年8月26日死亡,有其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被告既已 於原告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 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是原告以陳火生 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規定,自屬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