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460號
原 告 溫光男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
被 告 張紘維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嘉晏律師
陳亞暄律師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林孟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1月 10日宣判,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原告補正新竹市○○段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合併分割 為同段758、758-1、758-2、758-3、758-4及758-5地號異動 前後之地籍圖、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並說明於新竹市○○ 段000○000○000地號分割前原告請求不當得利依據及金額計 算方式。另請原、被告均說明兩造所爭執地上物,目前所有 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