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91號
SCDV,112,消債更,91,2023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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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龍熙雯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龍熙雯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日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 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 立之協商,準用前2項之規定;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 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項、第9 項、第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法律規定 之「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其立法意旨係基於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應由債務人誠 實遵守信用履行協商還款條件,惟於例外情形下發生情事變 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 或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時,則仍能聲請更生或 清算。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亦為 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積欠債務總額新臺幣(下 同)749,340元(見調解卷第19頁),曾於民國(下同)000 年0月間與本案銀行債權人前置協商成立,以每期清償9,699 元,共48期達成協議,另需清償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裕富公司)每月9,065元,當時之配偶亦會協助還款 ,嗣因其與配偶離婚,又於000年00月間遭公司解雇後工作 不穩定,依約清償5期左右後,不得已而協商毀諾(見本卷 第43頁)。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本院112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73號),惟裕富公司表示不同意比照銀行之



還款方案,並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以致前置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於112年6月2日具狀聲請更生等語(見調解卷第101頁 )。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與本案之銀行債權人前 置協商成立,雙方約定以111年6月10日為首期繳款日,分48 期、年利率5%、每月清償9,699元達成協議,嗣於112年1月1 7日經債權銀行報送毀諾結案等情,此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 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等件在卷可憑(見調 解卷第25頁、本卷第81-83頁)。聲請人以上開聲請意旨稱 其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然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有重大困難,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 判時存在,即與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之規定相符,從 而,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 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 生活條件,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不 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
㈡、聲請人陳報112年5月已自原任職公司離職,112年6月中至宏 大鞋業公司任職,每月薪資33,000元,無獎金,沒有領任何 社福津貼補助等語(見本卷第41-43頁),並提出勞保職保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佐(見本卷第69頁),本院即暫以聲 請人前開陳報每月收入33,000元,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償債 能力之依據。
㈢、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其個人必要支出22,45 0元(即膳食費9,000元、電話費、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1,50 0元、水電瓦斯1,500元、交通費400元、強制險50元、勞健 保自付額1,500元、租金7,500元、電話網路1,000元)、父 親扶養費4,000元,總計:26,450元(見調解卷第17頁、本 卷第41-43頁)。惟查:就父親扶養費4,000元之部分,查聲 請人之父親為41年出生,現年71歲,名下除有西元1995年出 廠之汽車一輛,每月領有新竹市安老津貼3,000元及國保老 年年金4,771元外,別無其他財產及所得,此有聲請人父親 之戶籍謄本、聲請人112年7月19日陳報狀、本院依職權調查 聲請人父親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 稽(見調解卷第21頁、本卷第27-30、41頁),堪信其父親 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聲請 人陳報其父親之扶養義務人共計2人(見本卷第41-43頁), 本院爰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以臺灣 省112年度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即17,076元核算(112年每月



生活所必需數額一覽表,見本卷第87頁),扣除其父親每月 領取之上開補助合計7,771元後,由2名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 ,則聲請人每月負擔父親扶養費用應以4,653元為度【計算 式:(17,076元-7,771元)÷2】,聲請人主張父親扶養費每 月4,000元未逾上開標準,應認可採;就聲請人其個人支出2 2,450元之部分,已高於上開臺灣省112年每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17,076元,其中就租金7,500元之部分,聲請人固稱其與 父親同住,與父親每人每月各負擔租金3,750元,惟父親已 無力負擔,故其每月負擔租屋費用7,500元云云(見本卷第4 1頁),惟上開聲請人父親扶養費之部分,即已包含聲請人 父親之居住費用,又審酌聲請人主張之部分支出數額偏高而 逾一般人必要需求之程度,亦未據聲請人證明其必要性,是 本院爰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之規定,認聲請人其個人每月 必要生活支出總額,應以上開臺灣省112年每人每月必要生 活費17,076元為準,逾此範圍,難認可採。綜上,本件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即以其個人支出17,076元、父親扶養費 4,000元,總計:21,076元,洵堪認定。㈣、從而,聲請人主張無法負擔債務等語,以其每月收入約33,00 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1,076元觀之,剩餘約11,924 元可供支配,雖可負擔上開與銀行債權人前置協商成立,分 48期,每月清償9,699元之還款條件,然聲請人尚積欠裕富 公司40餘萬元(如下述)未能整合清償,需額外個別協議還 款,堪認聲請人履行有困難,其毀諾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復 衡酌聲請人現積欠銀行之無擔保債務數額合計約390,136元 ,裕富公司之有擔保債務約406,590元(擔保物為西元2018 年出廠之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此有機 車行照影本、債權人之陳報狀等件可憑(見調解卷第59、63 、65、81頁、本卷第11、13、73頁),經聲請人陳報裕富公 司之擔保物即系爭機車二手價約30,000元(見本卷第41頁) ,則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總額預估約766,726元(計算式 :390,136元+406,590元-30,000元),以其目前每月所餘11 ,924元計算,須約5年餘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766,726元 ÷11,924元÷12個月=5.36年),倘若再加計違約金及日後所 生利息等負擔,清償期限勢必更長,恐已逾消債條例第53條 第2項第3款所定6年清償期限,何況裕富公司於調解時陳報 無意願調解,亦不願撤回執行(見調解卷第87頁、本卷第13 頁),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本院審酌聲 請人名下有系爭機車、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約23,419元(計 算至112年7月14日,已扣除保單借款及墊繳),此有機車行 照影本、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試算網頁資料、本院依職權調



查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 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表等件附卷可憑(見本卷第17-23、73 、75頁),堪認聲請人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已處於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 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 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 既經准許,併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 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 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 時,亦應依債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 務人之償債能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 債務人擬定允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 生活之立法目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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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