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53號
SCDV,112,救,53,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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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黎宜君
代 理 人 陳彥均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連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 證明書等件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 第64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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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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