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4號
抗 告 人 李思猛
相 對 人 鄭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8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到期日為民國112年6月2 6日並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下合稱:系爭本票 ),並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前5日即112年6月21日檢具系爭本 票影本,透過郵局存證信函以提示發票人注意票據到期日為 「6月26日」令其限期清償,逾期即將聲請拍賣抵押物抵償 ,惟嗣仍未獲付款,為此抗告人向本院聲請就系爭本票票款 准許強制執行,豈料原裁定以抗告人透過存證信函提示影本 ,未現實以原本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不生提示之效力為 由,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㈡、然按本票「票據之提示」乃為證明執票人已依法踐行票據權 利之行使,其目的係在免除執票人舉證之煩及票據債務人無 受詐欺之害而設,票據法對於票據之提示並無限制,口頭、 書面均非所問,抗告人所為之提示方法應足以證明抗告人已 完全履行行使或保全票據上之權利,亦足以讓票據債務人因 此通知即無受詐欺之虞,而足證無「現實提示本票」之必要 ,如強以現實提示為要件,則有發生眼紅仇人之債務人,毀 損票據原本之可能,且查本院另案112年度司票字第1828號 本票裁定,同一位承辦司法事務官針對同一相對人另行簽發 之本票2紙作出准予強制執行之結論,本件應為相同之認定 始無違誠實信賴,況原裁定引用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非抗 字第104號裁定意旨,此非為判例,可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 之聲請,顯有未洽,為此提出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二、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之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 示;至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次 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之規定,本票到期不獲付 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 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據此,記載 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
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 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執票人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尚 未具備,自不得依同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就本票 票款為強制執行。
三、經查,抗告人所提出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2紙 ,其上均載明到期日為112年6月26日,而聲請人既具狀陳明 其係於112年6月21日以新竹學府路郵局存證號碼000047號存 證信函向相對人為系爭本票付款之提示,該提示顯係於系爭 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前所為,依前開說明,抗告人所為之提 示並不合法,顯難依票據法之規定就系爭本票對發票人即相 對人行使其追索權,是抗告人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 執行,於法已有未合。且依抗告人提出之新竹學府路第47號 存證信函,抗告人係以檢附本票影本編為該份存證信函附件 之方式,而為提示(見原審卷第11頁至第15頁),充其量僅 具民法上催告請求付款之性質,核與票據法上必須現實提出 票據原本,明顯不同,自不生票據法上合法提示之效力,又 此節事涉本票執票人可否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原裁定於 作成前之民國112年8月10日,已通知抗告人應於5日內補正 系爭本票係於何處、何時提示(見原審卷第23頁),惟抗告 人仍具狀稱其係以存證信函之方式而為提示付款(見原審卷 第25頁),應認抗告人對於相對人確未「提示票據原本」請 求付款。至抗告人主張本院另案112年度司票字第1828號同 一司法事務官承辦之裁定,業就針對同一相對人另行簽發之 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本件應為相同之認定云云,惟另案裁定 就執票人行使追索權形式要件具備與否之認定,並無拘束本 件之效力,無足為系爭本票2紙業已具備行使追索權形式要 件,而得作為向本院聲請裁定就系爭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論 據。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請求准就系爭本票票款為強制 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 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
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111年12月27日 6,500,000元 112年6月26日 CH-NO-656851 002 111年12月27日 750,000元 112年6月26日 CH-NO-65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