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396號
SCDV,112,司聲,396,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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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陳羅雲英 住新竹縣○○鎮○○里○○路00○0號
陳維平
陳吉雄
陳慧君
陳曉君
相 對 人 詹勳煙
詹勳鴻
詹勳豐
詹佩
詹欣蓉

詹昆達

詹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地 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3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 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1,292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複丈費 7,4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58,692元 由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8,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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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