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59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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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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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梁哲瑋即傅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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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債務人梁哲瑋即傅潔修設
籍於高雄市大社區,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
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