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494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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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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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雅惠等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周雅惠部分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
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故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
則即非合法,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14日提出本院106年
度司執字第18276號債權憑證具狀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周雅
惠、周簡暖為強制執行,惟其中債務人周雅惠於111年11月2
1日死亡,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周雅惠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債務人
周雅惠業已死亡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所聲請之債務
人周雅惠並無執行當事人能力,對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