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4392號
SCDV,112,司執,54392,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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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439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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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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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鈺貴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 ,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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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