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4120號
SCDV,112,司執,54120,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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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412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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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心怡
債 務 人 林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統誠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之薪資及其他所得債權,因債務人業已退保而執行標的不明 ,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彰化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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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誠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