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3515號
SCDV,112,司執,53515,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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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3515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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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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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SHERYL ARABIT ROQUE菲律賓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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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係在 第三人周天一處任職(工作地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衡諸 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 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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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