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2182號
SCDV,112,司執,52182,202311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218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宥壬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宥壬對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