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221號
SCDV,112,司司,221,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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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周良臣即臺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文智律師
吳采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完結臺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日 就任為臺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2年度 司司字第137號 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仍在處理國 稅局決算稅簽等事宜,預期無法於清算人就任之日起6個月 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37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 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3年7月1日完結臺灣日蓄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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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