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217號
SCDV,112,司司,217,202311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陳達明即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一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任為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89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 因公司清算事項尚未完成,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 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89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 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3年5月1日完 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1/1頁


參考資料
陳達明即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