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76號
SCDV,111,訴,1176,2023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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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火添
被 上訴 人
即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振源
林振鈴
林永章
許明標
林怡伶
林佩琪

林龍珠

林愛珠

賴榮華
林淳

徐萬乾
江鋆欗

陳隆寶
沈世晶
楊淑雲
陳宣瑜
錦雲
林秉毅
林涵堉
林資
林依蓉
陳郁翔
陳玫君


林麒祥
林麒賢
林麒華
許萬德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694元,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通知上訴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 併隨通知書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份 」,該通知已於112年10月17日送達,惟仍未據上訴人補正 ,是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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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