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30號
原 告 廖軍凱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複代理人 呂浥頡律師
被 告 田振祥
田振墻
田振國
兼
前列田振祥、田振墻、田振國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田秋美
被代位人 田佳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12年8月25
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