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75號
SCDV,111,家繼訴,75,2023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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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
原 告 莊二連


被 告 莊天

莊乾柳

莊乾金


兼上三人之
共同代理人 莊秀鳳

被 告 莊柑

莊乾仁

莊郁蓉

莊乾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20、21行關於「兩人育有原告及被告莊柑香、莊乾仁、莊乾柳、莊秀鳳莊乾金莊乾正共7名子女」之記載,應更正為「兩人育有原告及被告莊柑香、莊乾仁、莊乾柳、莊秀鳳莊乾金莊乾正莊郁蓉共8名子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 定,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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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