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819號
SCDM,112,附民,819,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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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19號
原 告 曹伯
被 告 劉競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訴字第350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50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 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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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