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153號
SCDM,112,附民,1153,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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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53號
原 告 李紫
被 告 張育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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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