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DUC THE(陳德世)男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 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DUC THE(陳德世)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壹月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TRAN DUC THE(陳德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22日,經檢察官起訴後移審至本院 ,經本院法官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未遂罪之犯 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無期徒刑或最輕 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係越南籍已逾期居留, 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 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2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勒戒,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 2年11月6日起借提被告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112年10月19日竹檢云明(宿)112毒偵1138字第01 0931號函及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案號:11 2年度毒偵字第1138號、112年度觀執字第321號)在卷可稽 。是本件被告因另案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且本案業 已於112年11月9日宣示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緩4年 ,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