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號
SCDM,112,訴,5,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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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谷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具 保 人 彭仲連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仲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張谷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4月1日 命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而由具保人彭仲連如數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新竹地檢署點名單、訊問 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 1066號偵查卷第43頁至第47頁)。嗣本院依據被告住所地址 傳喚,業經寄存送達,但被告未於112年8月10日審理期日到 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及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149、163、165頁)。本院乃電聯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 ,惟具保人陳稱:我找不到被告,當時我幫被告具保的錢, 被告已經還給我了,既然找不到被告就請依法沒保等語,有 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9頁)。㈡、另查被告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 前經傳喚未到後,經拘提未獲,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局112年10月1日竹縣湖警偵字第1120904099號函暨所附報告 書、後湖派出所查訪表、照片等件可供參照(見本院卷第22 7-2頁至第237頁)。綜上,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 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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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