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50號
SCDM,112,訴,350,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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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競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
偵字第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競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 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 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22時41分起至23時7分止,在曹 伯瑋不知情而未經同意下,無故登入曹伯瑋之「傳說對決」 遊戲帳號(williams441),並更改上開帳號之密碼、使用 者名稱及認證之手機號碼,使曹伯瑋無法登入上開帳號,致 生損害於曹伯瑋對於上開遊戲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有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同法第359條無 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等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暨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 罪,依同法第363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 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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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