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宜璇
被 告 彭建霖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2年度執聲沒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宜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謝宜璇因被告彭建霖犯妨害自由 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 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 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指定保證金 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 告經本院以112年度竹簡字第469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後 ,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 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復經新竹地檢署檢 察官命司法警察依址執行拘提,亦拘提未獲,且具保人經合 法通知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2年度竹簡 字第469號刑事簡易判決、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 新竹地檢署112年執字第3751號妨害自由案之拘票、拘提報 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 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基本資料2份等資料在卷可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在 監在押,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