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2年度,1125號
SCDM,112,竹簡,1125,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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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565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程序(112年度易字第83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種甫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所為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29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對 告訴人比中指、辱罵「幹你娘、操你媽的、幹」等穢語,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法益同一,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屬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溝通、未以合 法方式發洩情緒,竟於大馬路上為本案比中指及辱罵穢語之 公然侮辱行為,侵害告訴人之名譽權,所為實無足取。衡以 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然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以賠償損害之結果及原因(見本院易字卷第29頁);參酌 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造成損害之 犯罪所生危害,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 況(見本院易字卷第30頁),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其它前案科 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被告、公訴人及告訴人就本案之量 刑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29頁、第3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 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565號
  被   告 黃種甫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種甫與張珊榕素不相識。黃種甫於民國112年1月13日上午 8時4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行經新 竹市東區園區一路與工業東三路交岔口時,因不滿張珊榕駕 駛車輛左轉彎時與其太過靠近,徒手敲擊張珊榕車輛右邊後 視鏡(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張珊榕 伸出左手比中指,並示意張珊榕路邊停車後,接續公然侮辱 之犯意,對張珊榕辱罵「幹你娘、操你媽的、幹」等穢語, 貶損張珊榕之社會評價。
二、案經張珊榕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 一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種甫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認有向告訴人張珊榕辱罵穢語之事實。 2 告訴人張珊榕於警詢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路口監視器畫面檔案、路口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告訴人行車紀錄器畫面檔案、告訴人行車紀錄器畫面勘驗筆錄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至於 告訴意旨指稱被告不讓其離開涉犯強制罪嫌部分,經勘驗路 口監視器畫面及告訴人行車紀錄器畫面,被告敲擊告訴人車 輛右邊後視鏡,並以左手比中指後,揮動左手臂示意告訴人 路邊停車,告訴人駛至路邊停下車輛後,被告對告訴人辱罵 「幹你娘、操你媽的、幹」等穢語便離開,告訴人便打電話 報警,在報警內容中表示未抄到被告車牌號碼,此有路口監



視器畫面檔案、路口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告訴人行車紀錄 器畫面檔案、告訴人行車紀錄器畫面勘驗筆錄等可佐,從而 自難僅以告訴人指訴遽使被告擔負強制罪責,縱使此部分成 立犯罪,亦因與上開起訴部分屬同一行為具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賴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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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