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附民字,112年度,40號
SCDM,112,竹交簡附民,40,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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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簡○
法定代理人 高慈徽
原 告兼
法定代理人 簡維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被 告 何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交簡字第5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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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