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540號
SCDM,112,易,540,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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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義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4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義雄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 月11日21時38分許,在新竹市北區中正路與境福街口,持拐 杖劃破告訴人洪昌華所管領,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罩,致使該車車頭處車罩破損而不堪使 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 品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稽(院卷第3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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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