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737號
SCDM,112,交易,737,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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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啟村
被 告 由昌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緝字第722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除犯罪事實一、第9行之「臂」應更正為「臀 」 外,其餘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未經告訴,包括不得告訴及未經合 法告訴之情形在內。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被 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 管理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 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722號
  被   告 由昌偉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             0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由昌偉於民國111年6月3日凌晨5時15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北區成功路外側車道由 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成功路中正路交岔路口,本應注意 駕駛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 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之情形,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顯示左轉燈光或手 勢,亦未看清無來往車輛,即貿然迴轉,適陳彥豪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鐵道路往成功路方向駛至,2 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彥豪受有右額、鼻樑、左臂擦挫傷等 傷害。
二、案經陳彥豪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由昌偉於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彥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新竹市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公路監理電子 閘門系統車籍查詢單、現場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照片、現場及 車損照片、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 斷證明書等。
綜上,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由昌偉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無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 承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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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