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384號
SCDM,112,交易,384,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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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興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興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前經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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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