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姜永忠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王銘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范姜永忠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