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靖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6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靖堯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機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黃靖堯於本 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55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黃靖堯行為後,刑法第335條之罰金刑部分,固於民國10 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 前該條文之罰金數額本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僅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 換算後予以明定,故修正前後之罰金刑度實質上相同,非屬 法律有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爰逕行適用修正 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㈢檢察官固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主張加重其刑,然均 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 0號判決意旨,本院不能遽行認定被告為累犯並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顯 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甚值非難;惟念 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參酌被告所造成財物損害之程 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 教育程度及普通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55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被告本件侵占之機車1輛,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362號
被 告 黃靖堯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居新竹縣○○鄉○○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ㄧ、黃靖堯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交 簡字第3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25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於108年6月21日,以分期 付款買賣方式,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 之特約廠商偉倫商行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1輛 ,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9萬4,776元,分24期清償, 每月為1期,每期應付之款項為3,949元,期間自108年7月20 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前開分期付款買賣經仲信公司審查 通過後,即由仲信公司將貨款全額支付偉倫商行,並受讓分 期付款之價金債權,雙方並約定在被告價金未付清前,賣方
仍保有所有權,買方即黃靖堯僅得依約保管及占有使用,不 得擅自處分上揭機車;詎黃靖堯於108年6月24日取得上揭機 車後,僅陸續繳付3期款項,剩餘部分則拒不繳清,復不願 交還上揭機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 ,於108年12月17日,變易其持有之意思為所有,將上開機 車侵占入己而辦理移轉過戶登記予不知情之他人。二、案經仲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靖堯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供稱:伊不記得什麼時候 賣給誰了,當時失業就沒繳分期付款等語。 2 告訴代理人許世稜於偵訊中之指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分期付款申請表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4 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籍查詢資料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5 仲信公司提供之繳款明細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又被告受 有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請 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翁貫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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