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富有精密壓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屆滿(期間末日112年 10月10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青城有限公司許靜美 台灣企銀 五股分行 112年5月31日 220,737元 AK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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