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08號
PCDV,112,除,508,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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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劉柏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板橋區農會 112年4月28日 2,481元 PF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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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