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選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謝賢璋
被 告 黃俊哲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王怡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者,選 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 ,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法院提起當選無 效之訴,民國112年6月9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前之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 修正後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已將上開起訴期間放寬為60日 。該期間之變動,既涉及當選人公法權利是否喪失,依上揭 說明,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選罷法。查被告為民國11 1年11月26日舉行之新北市第4屆議員選舉第5選區(下稱系 爭選舉)之議員候選人,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1年12月2 日公告為系爭選舉之議員當選人,有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1 2月2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485號公告之當選人名單附卷可稽 (見本院112年度選字第1號卷,下稱本院卷,卷一第15頁、 17頁)。而原告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其於111年12月28日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 第3款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此有原告民事起 訴狀上蓋印之本院收狀戳章日期為憑(見本院卷一第9頁)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其起訴自屬合法,合先敘明。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選 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選罷法第128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112年4月18日 以民事補充理由狀㈣主張民事起訴狀之附表(見本院卷一第1
2頁至14頁)應更正如附表所示,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 度蒞字第4232號補充理由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8頁 至212頁),核原告上開所為,僅係補充事實上或法律上之 陳述,並未變更訴訟標的,依上開法條規定,非屬訴之變更 或追加情形,自應予以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系爭選舉之議員候選人,其父即訴外 人黃忠信(下逕稱其姓名)為訴外人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欣湛然公司)實際負責人,其以公司名義提供新臺 幣(下同)2,000萬元供被告選舉之用,並參與競選活動, 詎被告為求順利當選,竟與黃忠信、被告辦公室主任即訴外 人唐龍輝(下逕稱其姓名),及其他競選團隊成員共同基於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黃忠信指示訴外 人林惠蓉(下逕稱其姓名)購買林聰明沙鍋魚頭禮盒(下稱系 爭禮盒)贈送選區樁腳,並以現金支付貨款29萬8,520元,配 送至欣湛然公司實際營業處或被告競選服務處,嗣由唐龍輝 協助取得上開禮盒456盒後,由如附表「贈送禮品之人」欄所 示之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贈送系爭禮盒予如 附表所示有投票權之人共計43盒,要求其等於選舉時投票支 持被告,被告業已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 人行求賄賂罪嫌,爰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由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於系 爭選舉之議員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於系爭禮盒之事完全不知情,並無共同參 與、授意或同意賄選,且其與父母感情不佳,父母不可能幫 忙被告賄選,黃忠信在購買系爭禮盒之初,確實係要致贈友 人,並無賄選之意圖,系爭禮盒亦係配送至欣湛然公司,並 非被告競選服務處,再系爭禮盒收受雙方並未約定投票權為 一定之行使,送禮之人亦均無身著競選背心、拉票之行為, 且禮盒上復未夾帶競選文宣等資訊,且該有投票權人亦不知 系爭禮盒為賄選之對價,而系爭禮盒之價格與水果禮盒價格 相近或偏低,依現今社會常情以及大臺北地區的消費水平, 並非特別高級名貴之禮品,根本不足以影響或動搖其等投票 之決定或意向,況其等並已收受系爭禮盒,自不能再論以被 告構成投票行賄罪。另系爭禮盒共有500盒,其中457盒並未 經原告認定為賄賂,就剩餘之43盒自亦不構成犯罪,復原告 迄未舉證被告自何時起,知悉、參與、授意或不違背本意之 賄選犯行,故被告自無當選無效之事由。退步言,縱認上開 競選團隊成員有為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行為,惟被告與其等 間並未有投票權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自亦無當選無效之情
事,另原告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並無證據能力等語置辯。 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被告為系爭選舉之議員候選人,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 1年12月2日公告為系爭選舉之議員當選人;如附表「贈送禮 品之人」欄所示之人曾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贈送系爭禮盒予 如附表所示有投票權之人;又該等贈送禮品之人因涉犯選罷 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罪嫌,經新北地 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11年11月26日以該署111年度選偵字 第49號、111年度選偵字第91號起訴書向本院刑事庭提起公 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選訴字第4號刑事案件審理中 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刑事偵審電子卷宗等件 為證,堪信為真正。
四、原告主張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依同法第120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求為判決宣告被告之當選無效,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兩造爭執事項判斷如下: ㈠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 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 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 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 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 不行使之對價;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 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 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 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 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 ,其金錢之多寡固非絕對標準,而仍得綜合社會價值觀念、 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以為判斷;而是否屬於對價 關係,應審酌行為人之主觀意思,並衡量其給付之對象、時 間、方法、價額與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和生活 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 票意向等情,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審酌、判斷(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3586號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385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選罷法規 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選罷法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贈 送系爭禮盒給如附表所示之人,係向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 該等行為已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等語,既據被告
否認,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涉犯選罷法第 99條第1項賄選罪之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先予敘明。 ㈡原告主張依證人李俊中、郭新芳、郭明軒、蘇淑芳、李建重 、吳建和、許明順、曾國旃、謝昌佳、張介龍、林永松、鍾 永和、歐景文、陳志煉、許連慶之證述,可知其等知悉系爭 禮盒之贈送是因為希望選舉時可支持被告等節。經查: ⒈證人即板橋區居仁里里長郭新芳之女郭明軒於偵訊時證稱: 被告服務處這1、2年搬到居仁里,一直以來都有這種禮尚往 來的習慣,不是為了選舉,禮盒來來回回2、3次了,上一次 是初選座談會,上一次是他們搬來的時候,送禮一定是跟對 方友好,拉攏關係等語(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選偵字第49 號卷,下稱選偵49號卷,卷三第222頁至223頁),業已明確 證述其主觀認知係因被告服務處位在里境內,且先前就有一 般禮俗上授受禮品之情形,均係基於通常之關係建立,尚難 執此認為必與行求賄賂有關。至證人郭新芳雖在偵訊時證以 :伊認為被告服務處在競選前發放禮盒是不行的,送禮盒的 目的就是為了拉票,他平常都不送,反而選舉前才送,伊也 想不出其他原因,換作是伊不敢在選舉期間贈送如此價值的 禮盒給選民,因為伊知道是犯法的,會有賄選的問題等語( 見選偵49號卷二第221頁至222頁);然其就實際上收受禮盒 之情形係稱:伊里民服務處的事情都是伊女兒處理,伊本身 在當廚師,沒什麼時間做里民服務,不知道被告服務處於11 1年9月21日向里長發送系爭禮盒的事,伊是到今天(111年1 1月17日)中午被約談才知道等語(見選偵49號卷二第220頁 至221頁),堪認居仁里相關事務之處理實際上大多由郭明 軒負責,郭新芳就平日里辦公室與被告服務處間之往來並非 了解,且並非其負責收受系爭禮盒,而係遭調查處約談時始 知悉,當不能由其後之主觀認知推論收受系爭禮盒時之情形 如何。
⒉證人即板橋區香丘里里長蘇淑芳在偵查中證述:胡苡瑄有拿 系爭禮盒1盒給我們資源回收時共餐用,伊收了之後覺得不 對,因為今年是選舉年,禮品價值超過30元,伊就沒有動這 個禮盒,雖然胡苡瑄致贈禮盒時並沒有說,伊個人認為應該 是希望獲得我們支持,共餐拿出來使用的話伊一定會說這是 被告提供等語(見選偵49號卷二第242頁);在本院刑案審 理中則稱:胡苡瑄在資源回收站外面交給伊系爭禮盒,他沒 有說誰送給伊,就說里長,送給你們共餐,沒有說要支持被 告,當時伊認為這是老議員黃忠信出資給的,因為他有時候 會送一些東西,例如扁食、水果之類,就沒有想那麼多,伊 不會跟里民說是黃忠信送的,他們比較不認識黃忠信,伊個
人就會猜測這是被告送的,就會跟里民說被告的名字,伊收 到隔天剛好看電視在講賄選案,伊想煮的話會不會有問題, 所以就沒有動,剛好在選舉期間,伊認為應該是要共餐的長 輩支持,不一定是要投票才能支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4 頁至306頁、478頁至480頁)。是由上證述,可見證人蘇淑 芳就系爭禮盒之贈送,於收受時係認知是黃忠信出資所為, 且黃忠信平日即有提供食品給資源回收共餐之習慣,而無與 被告選舉有關之認識,僅是因為事後看新聞認時機敏感始生 疑慮,難認其已認知系爭禮盒之贈送,乃為約使其或共餐者 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⒊證人即板橋區九如里里長李建重在偵查中雖稱:胡苡瑄送系 爭禮盒到里長辦公室,目的應該是要爭取伊的支持,因為有 要選舉伊就會這樣做連結等語(見選偵49號卷二第255頁至2 56頁);惟其於本院刑案審理時係具結證稱:伊去調查站才 知道胡苡瑄有拿東西給伊,因為那時候家裡也有孩子網路購 買魚頭,在調查局時伊打電話回去問太太問有沒有1位助理 送魚頭過來,伊是被叫去問的時候才知道,伊太太收到禮盒 沒有馬上跟伊說,沒有其他人提醒伊有收到送魚頭之事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313頁至315頁、483頁),顯見其於受調查 局約談前,根本不知系爭禮盒贈送之事,即難認得以其偵訊 時陳述,推斷其收受禮盒時之主觀上之認知。
⒋證人即板橋區光復里里長吳建和之偵訊筆錄固載明:伊有收 到被告贈送的系爭禮盒,胡苡瑄送到里辦公處,當時伊在工 作,後來她打電話說放禮盒在桌上,有說是被告送的,伊沒 問送禮盒的目的,她也沒說,伊不知道是否與選舉有關,以 前老學長有跟伊說在選舉期間要小心,如果有人送東西給伊 ,要再將東西送給獨居老人,就不會出事,被告應該是希望 伊支持他,跟里民推廣被告,但後來伊沒這麼做等語(見選 偵49號卷二第275頁至278頁)。然依本院刑事庭就上開偵訊 之錄音為勘驗,其中檢察官曾詢問被告送系爭禮盒是否與選 舉有關,及被告逢年過節送3、400元禮品,此次非過節送99 0元,是否覺得奇怪等節,經吳建和多次陳稱:「那時候我 也沒有想到,不會想那麼多」、「真的沒有想那麼多」、「 不會覺得奇怪」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6頁至230頁),足認 吳建和於收受系爭禮盒時,依其所述之禮盒價值、時間等情 形,應非認知該禮盒係與投票權之行使有對價關係,僅係因 為檢、警之詢問始事後推測與選舉相關。
⒌證人鍾永和在偵查中證稱:某天伊在住家附近散步遇到謝浩 城,他說魚頭給伊吃,伊沒想太多就收下了,伊是在老人共 餐的場合認識謝浩城,認識有2、3年,每次參加共餐時都會
打招呼寒喧,聽鄰居講說他是被告競選團隊成員,他送伊系 爭禮盒時沒有穿競選背心,也沒有拜票或拉票,只是把魚頭 交給伊就離開,伊不懂謝浩城的意思,他也沒有跟伊講,伊 想或多或少跟被告有點關係,應該是有希望伊在選舉支持被 告的意思,伊感覺上怪怪的,應該多多少少與選舉有關等語 (見選偵49號卷四第120頁至122頁);惟其於本院刑事審理 時則稱:伊當初不曉得謝浩城送伊禮盒與被告有無關係,他 只說魚頭給伊吃,是後來伊被調查局問了好幾個小時,伊才 知道魚頭有關係,做筆錄之前伊不曉得系爭禮盒是誰出錢買 的,伊收到禮盒當下沒有想過會與被告或與選舉有關,是因 為調查局調查官問伊跟被告有關的問題,伊才認為禮盒是與 選舉或被告有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13頁至517頁),亦堪 認鍾永和雖知悉謝浩城為被告競選團隊成員,然鍾永和基於 平日與謝浩城之關係,且其送禮時並無任何關於選舉之表示 或著競選服裝等情,於收受系爭禮盒時係認此屬謝浩城個人 之年節餽贈,非與選舉相關,嗣因其遭檢、調詢問始推論或 與選舉有關。
⒍證人即板橋區福壽里里長許明順在偵訊時證以:伊回家時看 到客廳地上有禮盒,不知道哪個家人幫伊收的,不知道為何 被告送系爭禮盒給伊,因為沒有附上選舉文宣,也沒有打電 話過來問有無收到,收到禮物的感覺就是覺得很平常,沒有 想太多,是否跟選舉有關係伊也說不上來,為何要在選舉前 送禮盒伊也不知道,被告也沒有打電話來說要特別關照,也 就不了了之,是否可能送魚頭請里長們多多支持,這伊就不 知道了,或許有這個可能等語(見選偵49號卷二第290頁至2 92頁),即見其收受系爭禮盒時未有與議員選舉相連結之認 識,而係於接受訊問時始生此推測。
⒎證人即四面佛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張介龍於檢察官訊問時係 陳稱:李璇芳拿系爭禮盒到伊鞋行來,交代伊沒有馬上吃要 冰,之前李璇芳沒有送過伊禮物,她突然送伊禮盒伊覺得應 該是要巴結伊,伊當時覺得禮盒的價值不高,記得伊還有說 把那個東西拿走,但她還是把禮盒放著就走等語(見選偵49 號卷四第82頁至83頁);惟張介龍另在本院刑事審理時證稱 :系爭禮盒是李璇芳幫別人送的或她個人名義送的伊不知道 ,當天伊在忙,沒有交談的機會,伊說你拿回去,她就放著 伊不知道,伊不會覺得奇怪,那個才多少錢、不值錢,不影 響投票意願,李璇芳有時候拜託伊介紹一些長者去信義里的 據點,你說巴結也沒有什麼,伊沒有說她領被告的薪水,伊 知道她是長照照服員,伊回答檢察官的可能有誤,伊不知道 她領被告的錢,不知道系爭禮盒是誰要送的,認為與選舉沒
有關係,這沒有什麼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31頁至334頁、48 8頁至489頁)。是依上證詞可見,張介龍雖認系爭禮盒之贈 送係為建立與其間之良好關係,然依其認知之禮品價值,及 負責贈送之人與其平日之關係,仍難逕論張介龍對系爭禮盒 與選舉相關,或客觀上足以影響投票意向等節有所認識。 ⒏證人即板橋區國泰里現任里長陳志煉於偵查時證述:謝浩城 有拿系爭禮盒給伊,他說「議員說這個很好吃,這個要送給 里長」,議員指的是黃忠信或被告伊不清楚,謝浩城平常就 會來家裡坐,也會拜託伊支持被告等語(見選偵49號卷四第 153頁至154頁);另在本院刑事審理時證稱:謝浩城有送魚 頭禮盒給伊,但伊不知道是不是林聰明,他只說這是議員要 送給里長吃的,當時伊父親才是里長,伊不清楚他說的議員 是指黃忠信或被告,之前他們年節會送水果、粽子之類的, 價值很難講,他們拿來我們只是收起來,謝浩城沒有說為何 要送魚頭禮盒給伊父親,伊也沒有問,每位議員助理都會拜 託我們支持,這在選舉期間非常正常,伊當時沒有認知因為 選舉接近,謝浩城有要向伊父親行賄的舉動,伊沒有想那麼 多,魚頭禮盒不至於影響伊的投票決定,伊不清楚市價,也 不會去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37頁至544頁),亦見就其認 知,系爭禮盒應係被告慣習之年節贈禮,且以其所知禮品價 值應不足動搖投票意向,仍難以謝浩城於選舉期間有請託支 持被告,並有贈送系爭禮盒之舉,即當然認為其間有對價關 係存在。
⒐證人歐景文在偵查中陳述:伊與謝浩城是朋友,認識很久了 ,伊知道他去被告那裡上班,謝浩城有打電話說要送禮品給 伊,伊跟他說不用,但他說過節送個禮品沒有關係,因為伊 之前也有送他東西,之後他就將系爭禮盒放在伊住處大樓樓 梯口附近,送禮前謝浩城有請伊支持被告,送禮時沒有這樣 說,之後他有打電話給伊,請伊支持被告,當然送禮會有好 感,伊投票也是投給被告等語(見選偵49號卷四第137頁至1 38頁);於本院刑案審理時則證述:伊老婆生病身體不好, 伊去共餐時遇到聽人說「浩浩」謝浩城有在用長照2.0,伊 就問他,他也幫伊處理,所以才認識的,以前有拿過他送伊 的禮物,伊也有送他東西,因為他幫忙伊老婆長照2.0的事 情,共餐時大家都會去就有拜票說拜託,那是很久的事情, 伊跟謝浩城私底下交情很好,平常都有互相送禮的習慣,他 只說送魚頭給伊老婆吃,因為那時候伊老婆身體一直很不好 ,伊收到魚頭當時不會聯想到與選舉或被告有關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520頁至530頁)。可見依歐景文之主觀認知,雖知 悉謝浩城在被告處工作,但認為系爭禮盒係基於謝浩城與歐
景文間禮尚往來之私人情誼,尚非以禮盒爭取支持被告,甚 至約為投票權之行使。
⒑證人即前任板橋區香丘里里長許連慶於偵訊時證稱:黃忠信 於111年農曆8月來看伊的身體,有帶系爭禮盒5份過來,他 有跟伊說要多多幫忙被告,他送伊魚頭是希望選舉時支持被 告的意思,伊之前沒有收過黃忠信送的系爭禮盒,他每年都 有送麻豆柚子,但今年沒有收到等語(見選偵49號卷第172 頁至174頁);然其在本院刑事審理時係陳稱:伊跟黃忠信 是30幾年的朋友,他在000年0月下旬帶5盒沙鍋魚頭給伊, 那時候伊生病他來看伊,他只是來關心伊,沒有什麼目的, 與被告的選舉沒有關係,並沒有談到要選舉的事情,伊認知 上是因為黃忠信送伊魚頭就沒有再送柚子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491頁、494頁至496頁),亦見許連慶係認黃忠信前來拜 訪並致贈系爭禮盒,主要是基於其與許連慶間之多年交情而 前來探視,縱或其間有談及選舉事項,衡情僅是老友間附帶 談及,則依上開相關情狀,實難認為黃忠信此部分之舉,係 為被告行求賄賂。
⒒證人即板橋區玉光里里長曾國旃在偵訊時證稱:伊父親曾煥 林在里長辦公室有收到被告服務處助理送過來的系爭禮盒, 說是被告要給伊的,伊告知父親不要動這禮盒,怕有選舉問 題,當時送禮盒的時間點市議員候選人已登記完畢,伊是覺 得選舉期間送禮盒比較不妥,至於他贈送目的為何伊不清楚 ,但照一般常理,鄰近選舉期間的送禮就是要求投票支持他 ,不然不會刻意來送價值幾百元的禮品。為何被告要送伊系 爭禮盒當時沒想那麼多,想說可能是三節,但後來想說已經 登記了,就跟伊爸爸說還是不要動,怕有違法的問題,我們 自己有在選舉,選舉期間有超過30元的東西還是會怕,伊不 可能因為收了禮盒就支持被告,我們家人就在選,國民黨籍 曾煥嘉議員是伊叔叔,且伊的里辦公室就是聯合競選總部, 被告向地方基層里長拜票是一定有的,但被告或其競選團隊 成員也知道伊是曾煥嘉的親戚及支持者等語(見選偵49號卷 三第190頁至192頁、202頁至203頁)。是由前揭客觀情狀以 觀,曾國旃既為被告議員選舉競爭對手之親戚,甚以「聯合 競選總部」之方式顯露其支持意向在外,則其前述關於認為 選舉期間送禮盒不妥,應是為了尋求支持之言論,僅係其基 於一般情形所為推測,且曾國旃亦應係認知被告及其團隊成 員不至於認定僅以系爭禮盒即能改變其投票意向,自不能執 此逕謂被告係藉贈送禮盒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之投票權 行使。
⒓至於證人即板橋區長壽里里長李俊中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
伊的認知系爭禮盒是被告送的,被告是老闆,唐龍輝是伙計 ,伊覺得被告送禮盒可能要拉攏伊跟鄰長,看里裡面能不能 拿到高一點的票,他要拉攏關係,叫伊幫忙他去跟鄰長講要 投票給他,雖然他沒有開口講,但他的意思應該是這樣,選 舉這麼久了,他們要做什麼大概知道,被告送系爭禮盒不是 中秋也不是過年,算是為了選舉等語(見選偵49號卷二第18 9頁至190頁);證人即板橋區光仁里里長謝昌佳於偵訊時證 稱:胡苡瑄送系爭禮盒到里辦公室,伊當時不在,是伊太太 收下的,議員送東西給里長就是要拉攏我們,想要跟伊熟一 點,服務處的人來就一定是請我們在選舉的時候幫忙、支持 ,送的時候沒有講,但意思應該很明白,被告希望我們支持 他,伊收了以後會支持他,支持不一定會投票給他等語(見 選偵49號卷四第64頁至65頁);證人即板橋區信義里鄰長林 永松在偵訊中陳述:李璇芳到伊家中送系爭禮盒給伊,因為 選舉快到了,伊大概知道她的意思,應該跟選舉有關,伊自 己猜想可能是要伊支持被告,但要不要選他是伊決定,伊本 來就知道李璇芳是被告的服務團隊成員,李璇芳應該就是替 被告爭取選票支持的意思,但伊也是猜測而已,伊不清楚為 何特別致贈魚頭給伊,或許是因為伊擔任信義里桌球隊隊長 才送伊,李璇芳想要跟伊這種帶領其他人的人打成一片等語 (見選偵49號卷四第101頁至103頁),雖均陳述其等認知系 爭禮盒係由與被告相關之人致贈,應係與選舉請求支持有關 ,但其等亦陳述送禮之人並未明確表示何等與選舉相關之言 論,是本院綜合相關情狀,認不得僅以前揭證人上開所述各 「可能」、「大概」、「猜想」等語之主觀臆測,認定系爭 禮盒之贈送必屬選舉之賄賂,而與「選票對價」有何連結。 ㈢再由系爭禮盒購買及贈送之過程以觀:
⒈刑案共同被告唐龍輝(被告服務處主任)於本院刑事審理中 以證人身分證述略以:黃忠信以前每年都會購買地方特產與 朋友分享,伊會幫忙分送,系爭禮盒送來前1個月左右伊與 黃忠信泡茶聊天,他提到回南部吃到好吃的魚頭,想買一些 回來送給他的朋友,還有初選幫忙的志工朋友,隔一段時間 伊也忘記這件事,後來林惠蓉用LINE跟伊說魚頭要送來了, 總裁(即黃忠信)說能冰多少就先冰起來其他送給樁腳,伊 認為樁腳是指黃忠信的好朋友,很多都不是選區裡面的人, 就是他多年的好友,伊記得還有跟林惠蓉通話確認,伊還有 跟她說是不是也一併拿給長照老人共餐,甚至留下一座談會 讓大家可以分享共食,系爭禮盒不是用被告的競選經費購買 的,因為伊沒有申請過款項,禮盒送過來之後黃忠信沒有再 指示要如何分送,當下看到魚頭那麼多又不好保存,沒辦法
冷藏,所以伊請許峻誌、胡苡瑄幫忙分送給初選有幫忙的志 工、黃忠信的一些好朋友,也有拿一部分給長照老人據點共 餐。黃忠信在1個月前說要買魚頭但沒有講數量,是林惠蓉9 月19日傳訊息給伊才知道有500個,分送沒有特別的名單, 送來伊看到數量有嚇一跳,就跟許峻誌、胡苡瑄說你們幫忙 發送到長照據點,他們那邊都有冰箱,可以冰多少算多少, 初選幫忙的志工他們都知道就直接拿去,當下他們直接載去 那些據點存放,還有發送給初選幫忙的志工,黃忠信之前長 期都有在送的那些好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05頁至422頁) 。另依刑案共同被告胡苡瑄在偵訊時供稱:系爭禮盒是伊簽 收,送貨來的人將57箱禮盒送到服務處,我們請送貨員放在 62號倉庫,因為60號是服務處辦公的地方會影響辦公,伊簽 收之前完全不知道會有冷凍魚頭會送來,當時沒有可以作主 的人在,後來主任(即唐龍輝)在場,他叫我們趕快把系爭 禮盒分享給里長,因為沒地方冰,所以要我們趕快去送,伊 送伊負責的埔墘地區里長跟一些宮廟,許峻誌則負責分送後 埔地區的里長,埔墘地區有27位里長,但東丘里、海山里、 正太里的里長伊沒有送,因為他們有行程都不會發給我們, 跟被告不相往來,伊也不知道他們支持誰等語(見選偵49號 卷二第45頁至46頁)。
⒉另刑案共同被告林惠蓉(欣湛然公司副總經理)亦於同程序 以證人身分證稱:111年9月19日上午黃忠信跟伊說要買系爭 禮盒500份送給一直以來跟他友好的朋友,還有要辦座談會 供給大家一起當點心吃的,他本來是說500份,後來他說怕 不夠想要1,000份,伊跟他說500份就好了,我們沒有那麼多 場地可以冰,伊傳LINE給唐龍輝所稱「樁腳」就是黃忠信的 好朋友,也包含很多住在選區外的,103年伊來公司上班之 後黃忠信都是一年三節送禮,因為公司是做工程都有擾民, 一定會送給附近的鄰居,所以送的頻率非常高,本案發生之 前黃忠信有送過沙鍋魚頭,送禮都請唐龍輝幫忙,伊就通知 唐龍輝,後續他如何送伊不會去追蹤,這次送魚頭的錢不是 競選經費2,000萬元裡面出的,是從我們公司南部的一個帳 戶領出來,伊沒有精力保管系爭禮盒,所以請伊的助理聯絡 ,事後伊沒有詢問助理是誰來拿禮盒,有拿幾盒出去,伊只 拿自己要送給社區管委會、公司董事、廠商及親友的50盒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441頁至452頁)。
⒊又刑案共同被告許峻誌(板橋大後埔關懷協會總幹事)於同 程序以證人身分證述:唐龍輝有用LINE聯繫伊,告知服務處 有很多黃忠信購買的魚頭禮盒要趕快送出,因為這些魚頭有 期限,而且是冷凍的東西,要趕快送給當初有出錢幫我們,
以及里長有辦銀髮共餐的長照據點煮來大家一起用,伊就請 長照據點的這些照服員來幫忙處理,當初系爭禮盒是放在服 務處隔壁62號的倉庫,伊沒有請照服員去控管魚頭禮盒的數 量,因為我們也不知道魚頭有多少,會請他們回報是怕我們 有互相認識的朋友會重複,也怕魚頭數量不夠,唐龍輝也沒 有控管,伊直接請照服員自己去倉庫取,之後的事伊都沒有 管,伊當時在群組內傳送請各位同仁送魚頭名單列出來,負 責各里,下班前回報群組,曾淑嫣、謝浩城、曾多惠及李璇 芳就陸續回傳贈送的名單,實際上唐龍輝沒有跟伊說過要送 出多少禮盒,因為數量有限,伊沒有列清冊給他們,都是他 們自己要送的,而且是有里長、銀髮共餐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459頁至462頁、469頁至472頁);上開許峻誌在「後埔服 務處互助會」LINE群組請照服員列贈送魚頭名單,並陸續接 獲回報列出名單之事實,另有該群組之訊息記錄截圖照片在 卷可考(見選偵49號卷第127頁至128頁、137頁),堪認為 真。
⒋是綜合以上系爭禮盒購買與贈送之經過,足見黃忠信原有購 買禮品致贈故舊之習慣,本件亦係黃忠信指示下屬以公司款 項購買系爭禮盒後,由林惠蓉再轉知平日協助黃忠信送禮之 唐龍輝負責執行。惟唐龍輝收到指示後,即因系爭禮盒數量 龐大且保存不易,且黃忠信並未提出具體贈送名單,而僅能 自行依過往經驗,除有部分由黃忠信自行贈送(如證人許連 慶),及分送給黃忠信之好友即其所稱「樁腳」外,其餘因 數量過多,遂唐龍輝徵得林惠蓉同意後,將系爭禮盒致贈給 被告選區內平日有所往來之鄰里長,及提供給社區共餐使用 ,再此部分由唐龍輝指示許峻誌處理後,許峻誌亦無具體名 單,而要求下轄照服員提出,堪認其等僅求儘速送出,勿再 造成保存困擾,實與一般因選舉經費有限,為求賄選之效果 ,而通常有預先擬定名單之情形不同。且系爭禮盒贈送之對 象既多為里長,而為地方政治人物,其議員選舉之支持傾向 多得以明確知悉,甚於本件尚有贈送給其他黨派議員候選人 之親屬,且與該議員已共同開設聯合競選總部者,如要以系 爭禮盒每盒550元之市價,即希冀改變其投票意向,甚至以 里長之地方影響力為被告多為宣傳,未免悖於一般認知,殊 難以此遽論系爭禮盒是被告持之行求賄選之用。 ㈣再者,黃忠信此次係指示購買系爭禮盒500盒,原告卻僅認定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43盒係行求賄賂之用,經本院請原告表示 為此認定之理由,原告雖稱其餘457盒沙鍋魚頭部分,有些 收受人無投票權,有些則是黃忠信、被告之友人,純粹是送 禮而非行賄之意思,且收受魚頭之人既為友人,則主觀上亦
不會認此為行賄,且按一般常理而言,行賄之人可將部分禮 品用以行賄,部分用以餽贈,不會有任何矛盾產生云云。然 本院衡以系爭選舉係直轄市議員選舉,合計有21名候選人參 選,應選9名,被告為現任議員,而係以15,254票當選連任 (見本院卷一第19頁),可見系爭選舉係屬較大型之地方性 選舉,並非如村、里長之小型選區,勝負可能在數票之間, 且因係複數選區制而難以預估當選所需票數為何,如僅以43 盒魚頭禮盒為賄選,實無從對選情有多大幫助。且考量系爭 禮盒贈送時,雖已進行候選人登記完畢,但尚未進行抽籤且 未在法定競選期間內,無從正確評估賄選之成功機率及有無 賄選必要,另尚須考量檢警調人員及競選對手就賄選之查緝 、監控及舉報,如要賄選亦多在評估及策劃階段,縱有實際 動作亦應審慎、隱密為之;又一般賄選買票之對價,固非以 金錢為限,而以具有賄選對價性之商品為已足,但因金錢本 身具有流通性及不特定性,相較於特定物品之屬性(如賄選 實務上曾出現之茶葉、毛毯等),自較具不易被查獲之特性 ,而為一般賄選買票時所使用,則被告若欲賄選,衡情亦應 不致採用系爭禮盒此項體積龐大、不易隱藏之物品,縱要因 賄選而致贈系爭禮盒,也應詳加注意要親自持往受贈者家中 或辦公處所,反觀本件竟有致電附近里長前來被告服務處旁 倉庫領取,並再請其轉送之舉,此甚易遭人發現而顯然過於 粗糙,不符一般賄選之運作,反而可徵被告所辯此僅係黃忠 信購買系爭禮盒所生之通常餽贈,而非行賄等節,較為可採 。況依如上揭各證人所述,系爭禮盒多由家中成員共同食用 完畢,或有原預計提供給社區共餐者,則食用人數可能更多 ,則若被告欲藉由價格為550元之系爭禮盒,作為向其等賄 選買票之對價,其價值相對性明顯不足,亦與一般賄選買票 之常態行為有違,本院經斟酌上情,認系爭禮盒尚難具有賄 選之對價性。則無論被告就本件贈送系爭禮盒之舉是否有所 參與,或是否知情同意而容任,究與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 規定行求賄賂之要件不合。
㈤本院綜合上情,認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主 觀上具有對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 犯意,或客觀上為賄賂之行為,則原告主張被告有選罷法第 99條第1項所規定之賄選行為,尚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 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宣告被告於系爭選舉之議員當選無效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附此敘明。至於被告另請求原告提出其他與本件相關聯 之卷宗及筆錄,然本件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已足認定被告 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規定之賄選行為,自可即行裁判, 無庸再為調查,即無再命原告提出其持有其他卷宗及筆錄之 必要,一併說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選罷法第128條前段、民 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
編號 贈送禮品之人 有投票 權之人 時間 贈 送 地 點 盒數 1 唐龍輝 李俊中 111年9月21日 黃俊哲競選辦公室 10盒 2 唐龍輝 郭新芳 郭明軒 111年9月21日 黃俊哲競選辦公室 17盒 3 胡苡瑄 蘇淑芳 111年9月21日 香丘里里辦公室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7樓附近之資源回收站 1盒 4 胡苡瑄 李建重 111年9月21日至23日 九如里里辦公室即新北市○○區○○路0段○○巷00號 1盒 5 胡苡瑄 趙孟杉 吳建和 111年9月20日至21日 光復里里辦公室即新北市○○區○○街000號 1盒 6 胡苡瑄 趙孟杉 許明順 111年9月21日 許明順住家即新北市○○區○○路000○0號4樓 1盒 7 胡苡瑄 趙孟杉 曾國旃 曾煥林 111年9月20日至21日 玉光里里辦公室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盒 8 胡苡瑄 謝佳昌 111年9月21日至23日 光仁里里辦公室即新北市○○區○○街00號 1盒 9 李璇芳 許峻誌 張介龍 111年9月22日後數日 張介龍住處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1盒 10 李璇芳 許峻誌 林永松 111年9月22日後數日 林永松住處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1盒 11 謝浩城 許峻誌 鍾永和 111年9月22日 鍾永和住處即新北市○○區○○路326巷2弄住家附近 1盒 12 謝浩城 許峻誌 歐景文 111年9月22日 歐景文住處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樓梯 1盒 13 謝浩城 許峻誌 陳志煉 111年9月22日 新北市○○區○○街00號里長服務處 1盒 14 黃忠信唐龍輝 許峻誌 許連慶 111年9月23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辦公室 5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