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010號
TCDV,106,司促,22010,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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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曾辛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9361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4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5,02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093614。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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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