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黃春樹
被 上訴人 溫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3,56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