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91號
原 告 長耀挹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鍵模
被 告 仕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珠
被 告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5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1 紙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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