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406號
PCDV,112,訴,2406,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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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0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被 告 旭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濱
被 告 陳子靖
彌勒決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旭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子靖彌勒決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9萬8,664元、美金6萬5,784.2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旭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子靖彌勒決立(下分稱其 名及旭昌公司,合稱為被告等3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 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旭昌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8日、111年1月27日及1 11年7月29日邀同陳子靖彌勒決立(原名曾妍翎)為連帶 保證人,與伊簽訂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 約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約定就旭昌公司於現在(含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未來對於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 新臺幣(下未特別指名幣別者均同)3,000萬元為限額暨其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 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約 定於美金20萬元或等值之他種外幣或新臺幣範圍內,專供旭 昌公司於契約約定期間內向國外採購物資或支付進口貨款, 申請開發信用狀融墊及申請進口託收項下擔保提貨或借款等 循環使用。旭昌公司依上開約定向伊借款並開發遠期信用狀 數筆,惟被告等3人未依約清償,就借款部分依授信約定書 條款第12條第1款約定,伊無須通知或催告,所有借款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新臺幣139萬8,664 元、美金6萬5,784.2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爰依消



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等3人應連帶給 付139萬8,664元、美金6萬5,784.2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 約金之判決。
三、被告等3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 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 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 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查,原 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 借款契約、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開 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到期日通知書、放 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為憑(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57號卷第17至100頁) ,且有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另附於限閱卷), 核無不合。且被告等3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 原告前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則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3人應連帶給付139萬8,664元、美 金6萬5,784.2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等3人應連帶給付其139萬8,664元、美金6萬5,784.23元, 及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編號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1 美金2萬3,224.23元 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計算。 自111年11月4日至112年4月22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美金2萬0,460元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1月28日止按年息4.5%,自111年11月29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7.5%計算。 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美金2萬2,100元 自111年9月19日起至112年2月16日止按年息5.05%,自112年2月17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7.5%計算。 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 新臺幣27萬9,733元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4%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 新臺幣111萬8,931元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4%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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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