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31號
PCDV,112,訴,2131,2023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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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景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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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