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41號
PCDV,112,訴,1641,2023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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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1號
原 告 戴卓春英

訴訟代理人 鄭薇芙
被 告 郭梅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0 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以下),其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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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