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45號
PCDV,112,訴,1345,2023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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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元宏
被 告 陳性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如附表「原主文」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表:
原主文 更正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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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