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23號
原 告 陳貴榮
陳雪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鋼馨餐飲設備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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