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07號
PCDV,112,補,2207,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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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07號
原 告 呂美鈴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震諳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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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