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01號
原 告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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