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94號
PCDV,112,補,2194,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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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4號
聲 請 人 至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簡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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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