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62號
PCDV,112,補,2162,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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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雷志銘

訴訟代理人 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鈴琇張柔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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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