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帳簿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50號
PCDV,112,補,2150,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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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陳德


被 告 鄭宗榮
吳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提出勁迪音響有限公司自103年1月27日起
至交付日止之所有帳簿表冊、營業報告和收支明細表等財務報表
、收支帳本、收支原始憑證、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年度結算
申報表、會計帳本、自費項目登記表、銀行往來資金及所有存摺
明細表供原告查閱,經核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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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勁迪音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