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32號
PCDV,112,補,2132,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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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2號
原 告 陞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嘉盛


被 告 王世揚

曹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4,1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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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陞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